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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