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9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