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朱学艺与被执行人武穴市立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6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学艺与被执行人武穴市立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穴市立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学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立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及养老保险费33935.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立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于2015年4月2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武穴市立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按协议内容支付了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朱学艺。本院认为,(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学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朱学艺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