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生潮与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潮,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79-12号申请执行人徐生潮。被执行人肖燕。本院在执行徐生潮与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燕向徐生潮支付人民币76000元。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徐生潮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生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