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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生潮与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潮,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79-12号申请执行人徐生潮。被执行人肖燕。本院在执行徐生潮与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燕向徐生潮支付人民币76000元。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徐生潮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生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