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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1960年10月12日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3月3日本院对���告人岳某某监视居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恩周、代理检察员杨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民警在被告人岳某某家卧室内查获三支枪支可疑物,经鉴定,一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一支是国产制式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一支击锤缺失,不构成枪支。2014年12月2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到王子树派出所投案自首。针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可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认罪态度判处缓刑。被告人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陇川县民警在被告人岳某某家卧室内查获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的国产制式气枪一支;击锤缺失,不构成枪支一支;以及气枪子弹129发、铅粒11粒。2014年12月2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到王子树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岳某某1960年10月12日出生,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3日,陇川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岳某某家卧室内查获三支枪支���疑物,气枪子弹129发、铅粒11粒。2014年12月2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岳某某到王子树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查获三支枪支可疑物、气枪子弹129发、铅粒11粒被陇川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情况。4、现场照片、枪支弹药照片。证实被告人岳某某藏匿枪支的位置,以及查获枪支、子弹的情况,被告人对此进行了指认。5、(德)公(司)鉴(痕)字(2014)12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查获的三支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一支,以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的国产制式气枪一支,以及一支击锤缺失,不构成枪支。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6、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证实被告人岳某某藏匿枪支的情况。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岳某某供述了其购买枪支的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岳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枪支一支,以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二支、疑似枪支一支、气枪子弹129发、铅粒11粒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有林审 判 员  罗永宁人民陪审员  余燕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