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贾素梅,临漳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被告李某乙,(系陈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