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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贾素梅,临漳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被告李某乙,(系陈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