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开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城市花园第4-3幢3单元1层西户。被告张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德州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宝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