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桂芹诉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芹,石大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赵桂芹,女,1959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石大全,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芹诉被告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桂芹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