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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伟达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达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达,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梁弄镇横路村大园**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达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陈伟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伟达明知他人以“六合彩”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仍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接受许立君、陈伟忠、陈柳珊、陈朝灿、陈少忠、陈淮珊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20500余元,并报给上家“思思”(另案处理)。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陈伟达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人许立君、陈伟忠、陈柳珊、陈朝灿、陈少忠、陈淮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达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达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伟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伟达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达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韩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