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吉军与鲍积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军,鲍积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吉军,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鲍积益,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军与被告鲍积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军撤回对被告鲍积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吉军承担。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