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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吉军与鲍积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军,鲍积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张吉军,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鲍积益,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军与被告鲍积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吉军撤回对被告鲍积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吉军承担。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