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朱振东、赵克明、陈传德、蒋成文、张志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振东,赵克明,陈传德,蒋成文,张志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244号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民荷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朱振东,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白云镇平庄村。被申请人赵克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青行村*号。被申请人陈传德,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政府家属院。被申请人蒋成文,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政府家属院。被申请人张志轩,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湾子村。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振东、赵克明、陈传德、蒋成文、张志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朱振东、赵克明、陈传德、蒋成文、张志轩未自觉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朱振东、赵克明、陈传德、蒋成文、张志轩的银行存款20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朱家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