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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华顺与陈晓军、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顺,陈晓军,张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孙华顺,��,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军,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被告张小丽,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系被告陈晓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顺诉被告陈晓军、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晓军、张小丽的125000元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人韩郑洪所有的帕萨特牌豫AQT8**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华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晓军、张小丽银行存款125000元予以冻结;二、同时将用以担保的韩郑洪所有的帕萨特牌豫AQT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孙华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