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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彭鹏、李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彭鹏,李占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56-1号原告:王宏伟,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彭鹏,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李占亚,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彭鹏、李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鹏、李占亚价值48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其银行存款48000元担保。本院认为:王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王宏伟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48000元。二、查封被告彭鹏、李占亚价值4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