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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远,邢剑辉,吴丽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林远,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剑辉,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丽娅,你,1982年4月10日出生,南平联通公司职业。关于林远申请执行邢剑辉、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658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剑辉、吴丽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