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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折瑞军与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供销合作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瑞军,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供销合作总公司,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折瑞军。被告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副主任。被告玉林市供销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本勇,该公司主任。被告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章,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折瑞军与被告玉林正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供销合作总公司、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瑞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瑞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折瑞军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张雄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蓝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