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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办事处羊舞岭村。法定代表人曹浩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峰,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十洲路污水厂内。法定代表人彭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李京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