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锦布与王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布,王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锦布。被告:王少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布与被告王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布于2015年5月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锦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李锦布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