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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锦布与王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布,王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锦布。被告:王少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布与被告王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布于2015年5月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锦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李锦布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