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包刚与焦浩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包刚,焦浩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雷包刚。被执行人焦浩运。申请人雷包刚与被执行人焦浩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焦浩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焦浩运的配偶王蕾与申请人雷包刚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