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世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世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九根、朱伟萍,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世义。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世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花秀骏人民审判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