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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苟君红、司小燕、张学连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苟君红,司小燕,张学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炜,系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赵世川,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君红,女,汉族。被告司小燕,女,汉族。被告张学连,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苟君红、司小燕、张学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依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提供的被告苟君红、司小燕、张学连住所地址进行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提供的被告苟君红、司小燕、张学连的地址不正确,导致本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5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清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超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