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华、王保平、郭佳、沙飞、张庆、张鹤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华,王保平,郭佳,沙飞,张庆,张鹤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947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新华。被告王保平。被告郭佳。被告沙飞。被告张庆。被告张鹤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华、王保平、郭佳、沙飞、张庆、张鹤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3元,减半收取1611.5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广明人民陪审员 陈为礼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