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巴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与被执行人庞朝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平,庞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loz2015loz镇巴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钟小平,男。被执行人庞朝兰,女。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与被执行人庞朝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庞朝兰自愿返还与补偿原告钟小平结婚彩礼、结婚费用、人情往来礼金等人民币35000元,定于2015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告庞朝兰自愿退还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银行卡一张(内有700元现金),定于2015年3月5日前交付完毕”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庞朝兰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钟小平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朝兰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自动履行执行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钟小平于2015年4月30日领取了标的款3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庞朝兰在2015年3月5日前给付钟小平结婚彩礼、结婚费用等3.5万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