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梨树信用社与聂河、李景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梨树信用社,聂河,李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梨树信用社。负责人李利,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宝林,该社副主任。被执行人聂河,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镇。被执行人李景水,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梨梨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梨梨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赵宝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