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