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长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东方大厦4F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355553-3。法定代表人谢国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长良,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长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江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伶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