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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姜风焕与石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风焕,石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姜风焕,女,生于1980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石少华,男,生于1974年3月12日,汉族,农民。原告姜风焕诉被告石少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风焕以经亲友劝说,自己同意与石少华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姜风焕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风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风焕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