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丹与程仁斌、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程仁斌,高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48号原告:李丹,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仁斌,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被告:高侠,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诉被告程仁斌、高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程仁斌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园丁小区房屋、芜湖市镜湖区世贸滨江房屋及被告高侠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滨江家园房屋在2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案外人梁光云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春江花园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程仁斌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园丁小区房屋、芜湖市镜湖区世贸滨江房屋及被告高侠所有的位于芜湖市滨江家园房屋在2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案外人梁光云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春江花园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山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