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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坚与王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王向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张坚,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向军,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处副处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与被告王向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