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执字第13-2号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杨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世家。委托代理人:张耀辉,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钦林,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揭中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杨钦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钦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城北支行账户ⅹⅹⅹⅹ6228481394334568116的存款134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汉葵审 判 员 刘汉煤代理审判员 陈文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喜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