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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2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淑华,女,1947年4月14日出生。上诉人李淑华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行初字第0009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淑华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李淑华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申报《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房国用(2001)字454号]系违法的行政行为;李淑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李淑华请求撤销(2015)房行初字第00090号不予受理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淑华起诉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请求判定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申报《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房国用(2001)字454号]的行为违法。因李淑华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李淑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李淑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