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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段国秀、陈彬、陈义、XX、陈敏与兰远见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秀,陈彬,陈义,XX,陈敏,兰远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段国秀,女,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陈义,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兰远见,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国秀、陈彬、陈义、XX、陈敏与被告兰远见附带民事一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兰远见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段国秀等人同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