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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胡武钊申请执行杨力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武钊,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胡武钊,个体户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东山路49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力,个体户,住宁洱县。公民身份号码:×××(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胡武钊申请执行杨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武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6584.7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力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执行员 ???马文品执行员 ???刘佳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