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陈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陈x。原告张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铁军、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22日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4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两名子女,长女陈xx,长子陈xx,现都在原告家。婚后原告家给被告购买了一辆汽车(所有权属于原告的父亲,但手续办在被告的名下),但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与别的女人有男女关系。现双方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陈xx归原告抚养,长子陈xx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作为共同财产的一台汽车共同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称汽车是自己父亲的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另外,汽车是被告的,不是原告父亲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22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4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两名子女,长女陈xx(2009年7月20日出生),长子陈xx(2014年3月12日出生)。2015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同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石门子村委会的证明、保证书等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名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婚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鹏翼代理审判员 张诗沅代理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