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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大增、赵德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大增,赵德昌,邱德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825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新,系该公司半岗支行行长。被告:邱大增,男,194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赵德昌,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邱德利,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大增、赵德昌、邱德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邱大增、赵德昌、邱德利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