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双菊军与被执行人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菊军,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664-1号申请执行人双菊军。被执行人朱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朱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磊自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磊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磊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小区603栋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建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