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学峰、孔凡保与孔凡保、夏培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峰,孔凡保,夏培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陈学峰,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向阳,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孔凡保,农民。被告:夏培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峰诉被告孔凡保、夏培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学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宏人民陪审员 王立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