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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学峰、孔凡保与孔凡保、夏培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峰,孔凡保,夏培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陈学峰,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向阳,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孔凡保,农民。被告:夏培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峰诉被告孔凡保、夏培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学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宏人民陪审员  王立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