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