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巧与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张炳全、胡容、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巧,女,1958年9月10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柳桥,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吉才,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公民镇。法定代表人张炳全。被告张炳全,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被告胡容,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被告张伟,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诉被告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张炳全、胡容、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5元由原告王巧负担。审 判 员 彭德能人民陪审员 钟八君人民陪审员 温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