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娴与徐园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娴,徐园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娴。法定代理人刘发平。法定代理人吴春华。委托代理人颜金涛。被告徐园。委托代理人姜月明,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娴诉被告徐园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娴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