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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娴与徐园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娴,徐园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娴。法定代理人刘发平。法定代理人吴春华。委托代理人颜金涛。被告徐园。委托代理人姜月明,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娴诉被告徐园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娴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