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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淑清申请执行刘文兵、贾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清,刘文兵,贾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清,身份号码2323281955********,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10委**组**号。被执行人刘文兵,身份号码2306221972********,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5委**组***号。被执行人贾春生,身份号码2306221979********,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5委**组***号。刘淑清申请执行刘文兵、贾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淑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淑清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的(2014)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