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淑清申请执行刘文兵、贾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清,刘文兵,贾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清,身份号码2323281955********,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10委**组**号。被执行人刘文兵,身份号码2306221972********,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5委**组***号。被执行人贾春生,身份号码2306221979********,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5委**组***号。刘淑清申请执行刘文兵、贾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淑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淑清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的(2014)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