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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白某与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白某,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菅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