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白某与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白某,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菅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