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曲兴辉与邢振生、杨淑娟、王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兴东,邢振生,杨淑娟,王守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曲兴东,住德惠市。被告邢振生,住德惠市。被告杨淑娟,住德惠市。被告王守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兴辉被告邢振生、杨淑娟、王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