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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委托代理人:杨刚,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