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古井镇。委托代理人:杨刚,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