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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振川与杨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川,杨金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李振川,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0日,住绵阳市永兴镇。委托代理人: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6日,住绵阳市三台县。原告李振川诉被告杨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振川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川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李振川承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