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张立友、张贵生、李桂霞、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起,王德胜,张贵生,张立友,李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被执行人王德胜,男。被执行人张贵生,男。被执行人张立友,男。被执行人李桂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9926.43元。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9926.43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9926.4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宋代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