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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玉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