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淑娴与陈秋林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娴,陈秋林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胡淑娴,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郑静文,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婉珊,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秋林,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受理原告胡淑娴诉被告陈秋林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胡淑娴与被告陈秋林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娴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7.5元,由原告胡淑娴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霍子敏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