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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淑娴与陈秋林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娴,陈秋林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胡淑娴,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郑静文,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婉珊,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秋林,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受理原告胡淑娴诉被告陈秋林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胡淑娴与被告陈秋林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娴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7.5元,由原告胡淑娴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玉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霍子敏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