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少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少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屈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孙林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