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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46号_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阳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光富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仁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阳光富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钢。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阳光富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