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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远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重庆远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38481-4。法定代表人陈远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仁贞,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果,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远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9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后于2015年3月30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蒋祯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仁贞、被告陈果及其委托代理人粟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远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果原系原告处员工,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期间需周转资金,从2009年11月11日起,先后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0400元,其中被告借的工作备用金23500元、报销的贺建新的工资及费用2900元、被告为治病所借款4000元。但是,被告所借工作备用金并非用于工作,报销的贺建新的工资及费用2900元也没有支付给贺建新,为治病所借款4000元也没有偿还。原告曾多次催收上述款项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陈果立即偿还借款304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陈果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0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26400元的诉讼请求(包括被告借的工作备用金23500元和报捎的贺建新的工资及费用2900元)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仅要求被告偿还为治病所借的4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果辩称: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至2014年6月25日系原告处员工,并先后担任原告驻广州、佛山办事处负责人。在此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只借了工作备用金22500元,并且全部用于了工作开支,后已用发票、报账单等进行冲抵。被告报销的贺建新的工资及费用2900元,其已支付给贺建新,况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为治病所借的4000元,原告承诺从被告的工资里扣除,且原告没有向被告发放工资提成,应视为已从其应向被告发放的工资提成中扣除了。现原告单纯以借条提起诉讼,对被告不公正。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果曾系原告处员工,先后在原告驻广州、佛山办事处工作,双方经协议于2014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自2009年11月11日起,曾向原告申请工作备用金七次,共计23500元,其中2009年11月11日一次申请借款1000元;2010年2月23日一次申请借款1000元(借款申请单上没有审核人签名);2014年4月17日两次申请借款共计5000元,此款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存入被告账户;2014年5月26日一次申请借款2000元,此款于2014年5月27日原告存入被告银行账户;2010年4月13日一次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0年5月7日一次借款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除此之外,被告曾于2014年4月3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27日三次在原告处报销贺建新的工资及费用,共计2900元,并于2014年5月2日为治病向原告借款4000元。被告于2014年5月2日借款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上载明借款用途为治病,并且原告的主管陈杨批注:“陈果患肺结核,入院需借4000元医疗费,从工资里扣款,同意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陈果立即偿还借款304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陈果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04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26400元的诉讼请求(包括被告所借的工作备用金23500元和报捎的贺建新的工资及费用2900元)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仅要求被告偿还为治病所借的4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27日分别向被告出具收据,收据上均载明收款事由“还借支”,总计金额15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单五份、备用金借条二份、银行存款回单二份、费用报销单三份、借条三份、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劳动争议调解书一份和被告提供的收据三份等随案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5月2日为治病向原告借款4000元的事实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以原告已从其工资提成中扣除此款为由提出抗辩,因其尚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远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陈果负担25元,由原告重庆远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