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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范秀芝诉王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芝,时桂芳,尤瑞瑞,尤梦梦,尤梦强,王春华,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82-1号原告:范秀芝,女,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蒙关行政村后寺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45********。原告:时桂芳,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蒙关行政村后寺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69********。原告:尤瑞瑞,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89********。原告:尤梦梦,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91********。原告:尤梦强,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93********。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华,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王店行政村大王店村***号,身份证号3412811976********。被告: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西外环路105国道内侧。委托代理人:张汉卿,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194335-7。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洪,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芝、时桂芳、尤瑞瑞、尤梦梦、尤梦强诉被告王春华、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华、亳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返还。审 判 长  高 芳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